近日,东湖开发区法院处罚了一名庭审过程中“不老实”的原告当事人。该男子在法官明示并强调开庭过程中应如实陈述的情况下,仍故意对案件部分事实进行虚假陈述,东湖开发区法院查明事实后对其作出其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原告周某和被告王某为生意熟人,2015年11月,被告王某因工程需要向原告周某借款5万元,逾期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王某无故缺席,法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确认了基本事实。庭审后,法官秉承认真负责的态度,多次致电被告,终于取得联系,通过被告在电话中的辩解,发现原告周某在庭审中对借款资金过程中的部分事实存在隐瞒及陈述不真实。通过再次核实,原告承认作出虚假陈述。
东湖开发区法院认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很大程度上依据当事人双方的陈述,本案中原告周某的虚假陈述对定案尚未造成实质影响,但原告周某的行为严重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妨害了民事诉讼,损害了司法权威。为教育当事人,维护诚实信用的诉讼秩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原告周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法官对原告周某进行严厉的训戒后,周某对自己的虚假陈述承认了错误并表示悔改,对法院的处罚决定无异议。
诚实信用是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观,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尤其应当遵守诚信,希望此案能起到以儆效尤之功效。(郝虹 王晓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