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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庭秉公办案获锦旗

时间: 2017-08-18 15:26 点击量: 919

2017年8月17日上午,东湖法院行政庭收到案件当事人送来的印有“秉公司法 为民做主”的锦旗,并对行政庭公正司法,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给予了高度评价。

已近古稀之年的原告王某因丈夫去世,于2016年11月11日,向被告东湖开发区不动产登记局窗口提交了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并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结婚证、居民死亡证明、遗嘱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2016年11月17日,被告口头告知原告有子女,应该进一步提交继承权公证的证明,故退还原告的材料未予办理转移登记,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合议庭通过庭审,查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不当之处,一是被告程序违法,违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关于需书面告知的规定。二是被告拒不受理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三是要求原告进行继承权公证的依据,即武不动产发[2016]13号文件是在原告申请时并未生效。故合议庭决议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为原告王某办理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的法定职责。收到判决书后,原告王某送来锦旗,对行政庭全体人员依法办案,公正裁决表示感谢。(行政庭李红梅 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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