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湖开发区法院行政庭庭长施何梅远赴千里,在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马头镇山郊的一处发电厂里成功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2017年8月4日,原告森源蓝天公司以被告福建帕特纳公司提供的催化剂设备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为由,向本院提起返还货款之诉。因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催化剂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经过艰难的找寻,原、被告双方最终共同选定了上海一家司法鉴定机构。由于催化剂设备的鉴定对各方面精准度要求很高,而诉争设备正在被广东某发电厂实际使用过程中,鉴定过程需要到实地进行。
近日,在施庭长的组织之下,法院、鉴定机构、原告与被告分别从武汉、上海、福建赶往设备所在地的发电厂。在现场勘查时,电厂提出各种理由拒绝配合鉴定,导致鉴定工作无法开展。施庭长仔细观察原告及电厂人员的动向,瞅准时机与电厂工作人员单独沟通,并了解到现场不适合鉴定的隐情。找准症结后,经过历时两天的“拉锯”, 施庭长终于找到解决案件的契机,并充分利用鉴定机构的技术知识,组织四方人员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施庭长耐心释明各方之间的利害关系,通过举证责任分担、诉讼成本,以及电厂不配合鉴定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原告理性的权衡利弊后,当场提出撤诉,表示积极处理善后事宜,争取长远合作,并承担为此产生的鉴定费用。(行政庭 彭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