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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审查促和解 劳动争议纠纷快速结

时间: 2017-08-15 10:40 点击量: 1677

超越审查职能,延伸司法服务,将调解工作延伸到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不仅能充分发挥执行异议审查功能,更能促使当事人解决纠纷,有效提升案件的实执率。8月7日,东湖开发区法院立案庭在一起执行异议案件审查中引入执行和解,成功促成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和解结案。

2015年1月,张某在武汉市某房产顾问公司入职,主要负责房屋销售工作。同年8月,因其负责的销售项目终止,该公司要求张某离职。后因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金方面发生纠纷,张某到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2016年11月,因多次索要补偿金无果,张某遂前往东湖开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向东湖开发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立案庭承办法官在审查异议期间,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时了解到仲裁委向该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存在瑕疵,致使该公司无法行使抗辩权利。在张某隐瞒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的情况下,仲裁委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由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4000元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593元。根据该案件情况,本案应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承办法官为案结事了,深入浅出地对双方当事人释明利害:如等待异议复议审查及另案诉讼,耗时过长,各方诉讼成本会增加;如能和解的话,劳动者权益、被执行人被冻结账户问题可以一揽子解决。经过承办法官多次的循循善诱和悉心调解,双方终于做出让步,自愿就执行案件达成和解协议,该公司负责人当场兑现补偿金7000元,并提交了撤回异议申请,申请执行人张某亦当场提交了执行结案申请。

                               (立案庭   吴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