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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作伪证,双双均被罚

时间: 2017-01-20 16:20 点击量: 2205

近日,武汉东湖法院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原告陈某和证人周某分别开出了15000元和5000元的“罚单”,原因是两人向法庭提交了虚假的协议,妨碍案件审理。

20164月,原告陈某向法院起诉称,被告房东李某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撕毁合同,并将房屋出租给了他人,故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而被告答辩称,因为原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将房屋转租给他人赚取差价,故自己有权利解除合同。

在该案的审理中,原告是否存在违法转租的行为是认定被告是否违约的关键,为此,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原告与证人周某20141231日签订的书面协议和证人周某的书面证言,以证明原告非法转租的事实。而针对这一证据,原告却另提交了一份自己与证人周某“201511日”签订的书面协议,并让证人周某出庭作证,说明房东提交的协议虽然是真实的,但是并未执行,应以后一份协议为准,实际上双方不是转租关系,而是委托经营管理的关系。

相隔一天,为什么会签订内容不同的两份协议?因被告对后一份协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经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两份协议“非同期书写形成”,且“同期”是指三个月的期间。因前一份协议的签订时间为20141231日,故法院据此对后一份协议和证人周某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法官认为,原告和证人串通伪造合同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民事诉讼正常秩序,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是一种严重的不诚信行为,依法应予严惩,决定对两人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上述处罚,目前周某已经主动到法院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