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湖开发区法院民一庭吴边法官在审理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时,因被告人家属石某要求法院告知审理结果但未能如愿的情况下,大吵大闹、辱骂法官、措辞激烈,经法官多次教育,仍置之不理,并长时间滞留法院,严重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东湖开发区法院对石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这是新的《法庭规则》出台之后,东湖开发区法院首例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进行罚款决定。
石某曾不服处罚申请复议,市法院查明事实后予以了维持原决定。以非理性的方式在法庭上发泄不良情绪,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不仅与文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而且是对法庭的藐视和对法律的亵读,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办公室 王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