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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欲救同学溺亡,法院判了

来源: 法治日报 时间: 2023-10-26 14:37 点击量: 373


夏日凌晨

湖北武汉东湖凌波门

7名高中毕业生相约看日出

3名学生临时起意

相继下水游泳


没多久

其中一名下水的女生开始呼救

情急之下

在栈道上的小程(化名)

为施救而跳入湖中


然而

女生最终被他人救起

小程却不幸溺水身亡

生命永远定格在了17岁

 

万分悲痛的父母

希望法律能给

小程的行为一个“说法”

 

《法治日报》记者获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前就该案作出判决,这是武汉市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审理的首起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围绕该案争议焦点,记者采访了合议庭成员。 


一、小程对落水女生是否负有同行人员的互助义务? 


法院认为,小程对落水女生并不负有救助义务。 


小程等人虽然互相邀约一起到凌波门,但其共同目的是看日出,这是他们这个临时团体的共同行为。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在看日出过程中,落水女生与其他两人临时决定下水游泳,此行为属于三人单独实施的超出团体共同行为的一种临时行为,各方之间对游泳没有事先计划和意思联络,各方均不知道每个人的游泳能力和危险程度,进而不能形成彼此间的救助信赖。 


落水事发时,小程仍然继续在岸上与同学聊天等待日出,没有预见到落水女生会下水游泳,也不知道其游泳能力如何,故其对落水女生的下水行为不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二、小程没有救起落水女生,其行为有受益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指出,这里的“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主要是从受害人施救的动机角度考量,即只要施救人是出于保护他人民事权益的目的而实施救助行为最终导致自己受害,就有权请求受益人补偿,而不论是否成功施救。 


“因为在紧急情况下,多一个施救行为,被救助者就多一重被救助的机会,即使被救助者最终是被他人救助,但施救人为他人利益挺身而出的精神值得弘扬,被救助者仍然属于受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本案审判员,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东湖人民法庭庭长李志涛说。 


三、受益人的补偿责任如何确定? 


本案中,原告小程父母请求法院判令落水女生及其父母补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指出,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补偿金额或比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基于案情和公平原则确定。综合全案情况,受益人承担的补偿责任确定为12%左右。本案并非侵权责任纠纷,受益人并非加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列入补偿范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29日就本案作出判决。本案审判长,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道玮特别要求在判决书后附上了法官寄语—— 


合议庭一致认为,引起本案诉讼的,是一场大家都不愿意发生的意外。希望各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能够正确看待这场意外。 


小程在发现朋友发生危险时,奋不顾身跳水施救,其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善意、文明,精神值得弘扬,其父母因此遭受失子之痛,使他们在精神和经济上得到慰藉,符合民法典条款的立法本意。 


落水女生作为被救助一方,希望其及父母换位思考,勇敢面对,妥善处理,能够与对方家长共情,也与自己内心达成和解,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 


最后,合议庭一致祝愿各位年轻的当事人,放下思想包袱,在未来的人生道路上,树立对家庭、社会、国家的责任感,养成良好个人伦理道德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希望各位家长从子女成长角度出发,帮助他们建立健康向上的社会认知,共同为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国家有用之才而努力。 

 

该案判决生效后
受益人已自动履行完毕
父母正在为小程申报
“见义勇为”称号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