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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能向法院起诉吗?

来源: 东湖法院 时间: 2023-09-14 10:18 点击量: 1643

案情介绍

陈某于2021年3月入职某技术公司,工作地点位于武汉,劳动合同约定陈某同意公司因自身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2023年5月,因公司组织架构发生重大调整,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陈某发现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遂以公司未如实按照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金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其后,陈某于当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差额。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因公司已经为陈某办理了社保手续,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法院裁定驳回了陈某的起诉。

法官解读

并非所有社会保险争议都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只有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劳动者无法从社会保险机构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从而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若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问题产生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应当交由社会保险机构解决,这样更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