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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开发区法院:男子冒充失主领包获刑又处罚三万元

来源: 刑庭 办公室 时间: 2018-05-08 15:18 点击量: 3384

近日,冒充失主从环卫工人处将他人遗失的背包领走的被告人刘某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7年3月9日下午13时许,受害人范某在某武商量贩购物回家时,不慎将婴儿车内的双肩包遗失超市门前路边。被告人刘某、梅某等人在附近休息时,遇环卫工人捡拾到受害人遗失的背包并寻找失主。被告人刘某为非法占有包内财物,虚构其为该背包的失主,从环卫工人周某处骗取上述遗失的背包,并安排同行的被告人梅某采取用衣服遮盖的方式,将该包转移至其入住的宾馆,后将背包及包内的人民币611元、台币11000元、港币400元、澳币10元和价值人民币82949元的铂金900钻石戒指一枚、平板电脑、手机等物品交付给被告人刘某。随后,被告人刘某将所诈骗的钻戒带至浙江省义乌市卖得人民币32000元,并将所卖价款的18000元分给被告人梅某。

2017年3月9日14时许,受害人范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4月9日,被告人刘某、梅某将包内手机、平板电脑等物品邮寄给了受害人范某。同年4月19日,被告人刘某在浙江省义乌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4月26日,被告人梅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上交赎回的钻戒及现金。被害人范某收到发还的钻戒及现金后对被告人刘某、梅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东湖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假冒失主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梅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刘某、梅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当庭认罪的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杜成军 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