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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
——"重拳"打击拒执行为

来源: 执行局 吴新莉 时间: 2018-10-31 16:39 点击量: 32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无视法律的权威,妨害人民法院正常活动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绳之以法,才能彰显法律权威。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7日,潘某以夫妻双方了解不够,无感情基础,婚后缺乏交流、缺乏信任,经常为琐事大吵大闹为由向本院起诉熊某。同月1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由我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但熊某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内容。

    2013年6月3日,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熊某向其支付房屋补偿款60000元。同日,本院予以受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向熊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其未按通知书内容履行义务。本院到房产、车辆管理部门及相关商业银行对被执行人熊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熊某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但熊某在豹澥示范小区有还建房,但该房产无法处置,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上述还建房存有租金收入6000元,本院下达提取裁定,但其仍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院依法于2014年9月5日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14年12月16日,熊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公安机关查明,熊某在在2013年6月至12月,熊某每月工作所得人民币3000元余元,直至抓获时,其仍在工作获得报酬。2015年4月28日,该案经本院审理认为,熊某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熊某到案后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无悔罪表现,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熊某无视法律权威,在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生效后,在法院查实有财产可履行并多次上门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房屋补偿款,明显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情形。

   近期动态

   2016年至今,重拳打击拒执行为,共已拒执移送公安机关5人,其中1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