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湖开发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陈光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4年7月,被告人韶某在东湖景园小区经营餐厅,分别拖欠张某等24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37353元后逃匿。2015年1月26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投诉后,介入调查并先后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责令韶某支付所欠工资,但韶某采取不见面、不接电话方式拒不支付,并在此期间,购买了价值81.5万元(其中贷款69万元),面积为163.3平方米的住宅一套。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将137353元劳动报酬足额支付给了24名劳动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韶某在有能力支付的条件下,仍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中有3人达到了10000元以上,且拖欠时间长,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韶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劳动者协商并支付了工资,取得谅解,法院遂判处韶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通过当庭宣判,并对被告人进行明法释理,被告人韶某表示当庭认罪。
(图片为被告人退赔劳动报酬)